答:
若前十二个月内,用人单位发放过年终奖的,应当算入工资性总收入内计算平均工资
比如,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
再比如,2019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上述工资组成部分中的年终奖金、提成等应与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相对应;
再比如,200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其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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