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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判决:支持公司解雇打架员工,但考虑员工工作辛苦,判公司酌情补偿5000元

来源:劳动法库 时间:2021-11-19 作者:北海求职网 浏览量:

蔡文英于2018年8月2日入职廊坊艾枫公司担任餐厅服务员,月薪3000元。


同日,蔡文英签署了《入职声明》、《制度确认函》,认可公司已向蔡文英出示公司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制度公布平台;承诺学习《员工行为规范》、《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管理规定》、《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等企业制度。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员工出现以下情况属于严重违纪,应解除劳动关系: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或聚众闹事,或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经营、办公工作秩序。”


2020年10月27日,蔡文英与同事王某发生矛盾,蔡文英首先动手打王某的脸,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经理李某因此对两人进行处罚,对蔡文英罚款500元,对王某罚款300元,但两人的罚款均未实际缴纳。


2020年10月28日,蔡文英找到公司领导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1月10日后,蔡文英再未到公司上班,并于2020年11月11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


2020年11月,因“蔡文英与王某发生打架斗殴,蔡文英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等原因”,公司向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拟对蔡文英解除劳动合同。11月19日,工会向公司出具《说明》,同意公司解除与蔡文英的劳动合同关系。


2020年11月20日,公司因蔡文英与王某发生打架事件,向蔡文英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通过快递邮寄上述通知。11月24日,蔡文英签收该通知。


仲裁委对蔡文英的请求未予支持,蔡文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答辩称,蔡文英在公司处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内打伤同事,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蔡文英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延时加班费,蔡文英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因蔡文英与同事之间的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曾对蔡文英进行口头处罚,但蔡文英并未履行处罚结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据此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向蔡文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1月24日解除,公司因此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考虑到蔡文英在公司处工作2年3个月,餐饮业服务比较辛苦,双方曾一起致力于公司的发展。故,本院参考蔡文英的平均工资数额,酌情确定公司给予蔡文英补偿5000元。


综上,法院判公司给付蔡文英延时加班费2000元及补偿5000元,合计7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案号:(2021)冀1*91民初55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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