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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南宁男子莫名成柳州某公司总经理,还因此被单位开除

来源:南国早报 时间:2022-01-08 作者:记者 王斯 浏览量:



起因:银行员工“被总经理”



徐某今年41岁,2008年8月8日,银行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他担任某支行个人客户经理。

2015年,该行根据上级通知,清查员工是否存在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在企业兼职及参与民间融资行为。这一查,发现徐某担任柳州某担保公司总经理。

当年8月中旬,柳州某担保公司出具证明称,该公司在向主管部门报备高管人员资质时,由于一时聘用不到有银行工作经验的高管人员,于是在网上购买了一些高管资料,其中就有徐某。该公司已重新做材料报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当年8月30日,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身份信息被柳州某担保公司盗用。随后,徐某在媒体上刊登声明,称从未在担保公司任职。


但工作单位并不认可,2016年3月底,该行解除了与徐某的劳动合同






波折:一审法院判决单位合法



对此,徐某向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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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底,该委作出裁决,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要求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一次性支付给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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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南宁分行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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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秀区法院认为,柳州某担保公司在申报材料时,应该是将徐某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起提交给监管部门,而材料中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记载身份证有效期为200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徐某称他的身份证在2009年曾遗失,之后补办,但补办的身份证有效期仍然是200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该说法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徐某也未提交任何身份证曾遗失并补办的证据。


由此,该院认为徐某同意将他的身份证原件交由监管部门审核等,进而担任柳州某担保公司总经理,认定他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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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底,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某银行南宁分行解除与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该行无需向徐某支付工资






终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据了解,在与单位打官司的过程中,徐某又以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将柳州某担保公司告上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柳州两级法院最终认定,柳州某担保公司存在盗用、冒用徐某身份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的姓名权,判决该公司停止对徐某姓名权的侵害,登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对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的判决,徐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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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无法证实其存在投资经商办企业的行为。而且,柳州市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均认定某担保公司存在盗用、冒用徐某身份信息的行为,也排除了徐某隐瞒事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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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底,南宁市中院终审判决,撤销青秀区法院的判决,撤销某银行南宁分行解除徐某劳动合同的通知,某银行南宁支行恢复徐某职务,并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该行支付徐某的工资3.8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但徐某尚未接到去上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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