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办公环境中上班,难免会与同事之间发生冲突,但一般人都比较克制,不会发展到比较严重的地步。可有的人却无法控制自己的脾气,丧失理智,将冲突发展到比较严重的地步。那么,公司能据此将其进行合法辞退吗?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分享。
【案例详情】
章维力(化名)在一家公司从事生产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章维力接受了公司安排的新员工培训,并签收了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同时承诺愿意完全遵守该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第八条中规定:“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公司可予以立即解雇,并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020年6月的一天,章维力的同事王伟(化名)因生产产品质量问题找到章维力进行讨论,谁知在讨论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口角,两人不欢而散。随后,王伟将此事报告给了生产主管尹志杰(化名),尹主管找到了章维力了解情况。之后,章维力认为是王伟打“小报告”,因此怀恨在心。
同年8月的一天,因为一件琐事,章维力和王伟发生了争执,章维力推搡了王伟,并将其抓伤。
当日,公司将决定解除章维力劳动关系的事由发函告知公司工会。次日,公司向章维力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章维力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5万元、2019年年终奖金5000元。
仲裁审理中,被告方公司申请证人主管尹志杰及三名与原告同车间员工出庭作证。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对章维力的全部的仲裁请求均未予支持。章维力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章维力陈述其与王伟发生争执系因王伟对其进行辱骂,王伟身上的抓伤并非其所伤,而仲裁时出庭的三名员工证人是王伟老乡,证人证言不实。
被告某公司则主张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被告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提供了公司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修订,并以原告签收的方式向其进行了告知,故该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被告送达原告的通知中载明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原告辱骂撕扯同事,抓伤同事。被告为证明原告存在上述违纪事实,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照片等,三名证人证言相互吻合,且与监控视频和照片相互印证。综合分析被告举证及双方陈述事实,法院确认原告存在抓伤同事王伟左手手背的行为。
关于解除程序,被告在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前将相关事宜告知了公司工会,并将解除通知送达原告,解除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据,原告要求被告按经济补偿的标准双倍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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