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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协商一致”终止合同,违法!
发布助手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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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们在劳动合同里约定的,也就是说我们是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的,你怎么能反悔呢?”面对李先生的解释,人力资源部张经理始终不肯让步。

 

3年前,由于李先生在这家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0年,公司与他续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增加了一个新条款,约定如果李先生出现年度考核等级在B-或以下的,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李先生虽然有些不理解,但他一直以来的年度考核等级都是A或A+,因此认为自己不会“沦落”到这么低的等级,便同意了。

 

但最近一年,由于李先生所在部门内部合作出现了问题,李先生的业务量下降得厉害,导致年底考核被评为“B-”。随即,李先生就收到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虽然李先生努力解释自己成绩不佳有客观原因,但张经理还是以双方是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为由,为他办理了相关手续。

 

李先生这才发现,自己被劳动合同中那个条款“坑”了,于是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张经理信心满满地应诉,并辩称公司是合法终止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让他意外的是,仲裁庭却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



仲裁庭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其中并不包括劳动者考核成绩不符合公司要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因此,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公司所谓“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主张并不成立,其实质是以李先生考核成绩不符合公司要求解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该公司既无法证明李先生的这个考核等级属于“不胜任工作”,也没有对李先生进行培训或调岗后再次考核就解除了劳动合同。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2020-08-1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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