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小陈来到某快递公司应聘成为一名快递员,日常工作主要负责派送快件和收件。工作以来,他一直认真负责地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2019年3月的某天,小陈像往常一样开着电动车送件,在途中却不慎与一个行人相撞。小陈第一时间把伤者送往了医院,并马上向快递公司负责人报告。随后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小陈与受伤的行人负同等责任。于是小陈向伤者支付了医药费及陪护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
小陈认为,快递公司应当向自己返还以上费用,可公司不但不返还,还以此次交通事故为由,让他2019年5月1日离职。小陈为了拿回2019年3月份工资、以及垫付伤者的医药费、陪护费等,多次与快递公司沟通,没有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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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助】
小陈为了维护作为劳动者该享有的权利,来到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小陈是农民工,同时这又是一起劳动案件,当即决定给予援助,并指派岑俐利律师承办该案,指导小陈向南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立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小陈与快递公司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了调解协议。快递公司在调解前已向小陈支付3.2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后再支付8千元,一共向小陈支付补偿金人民币4万元。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小陈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伤害,伤者有权要求某快递公司支付侵权损害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解析:小陈存在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中,小陈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某快递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合来源:广西普法、南宁市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解析: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