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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做不满3天不发工资?临时工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发布助手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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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州市民卢女士称她在柳南区河西工业园一家螺蛳粉企业做临时工,但是企业却称要做满3天才能拿到工资,事情经过是怎样的?企业的做法合不合法?

案例


3月28日,卢女士应聘到柳州市柳南区河西工业园的某食品有限公司做临时工,从事螺蛳粉包装工作。3月28日,卢女士在该企业螺蛳粉生产线上了一天班,当天下午5点半下班后又继续加了3个半小时班,直到晚上9点才下班;3月29日是星期天,企业放假不上班;3月30日,卢女士又继续上了一天班。

因为在生产线一直要站着工作,卢女士工作2天后感觉自己腰受不了。3月30日下午,她向生产线主管提出自己不想做了,并询问做了2天工是否可以领到工资。“当时主管的答复是有工资的。”卢女士说,后来她根据要求,在考勤签到表上留下了自己的银行卡号,按照100元/天的工资计算,她应该可以获得200元工资以及3个半小时的加班费。

但清明节后,还在该企业工作的朋友告诉她,企业负责人说,只有做够3天才能拿到工资。因为她只做了2天,所以不支付工资。

对此,卢女士通过市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办理大厅进行了网上投诉。

4月8日下午,柳州市劳动保障维权指挥中心接到卢女士的网上投诉信息后,将投诉信息指派至柳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收处理。当天,柳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了相关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因为公司给员工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20日,而卢女士是3月底在该公司工作,还没有到工资支付时间,4月20日将支付卢女士在该公司工作2天的工资,加班费也将按照每小时12.5元支付。


据了解,该企业已于4月20日支付了卢女士2天工资及加班费共244元。



针对这个案例

人社君为大家讲讲临时工维权的那些事儿↓


Q:企业称要工作够3天才支付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A: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表示,在法律上没有临时工的概念,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应当获得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另外,即使是试用期,也应当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Q:临时工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
A: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长短之分。只是在一些行业,由于工期短、更换工作的频率高等原因,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往往忽视了证据材料的收集,导致发生纠纷维权难。对此,劳动者首先应增强自身的劳动法律意识,应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出入证、厂牌、打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考勤记录、QQ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便维权。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携带收集的相关证据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用工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Q: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没有做满就离职,也不发工资该怎么办?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也须签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则按约定执行。因此,员工在试用期离职的,工资应当在离职时结清。



来源:柳州人社

2020-08-1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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