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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如何赔偿?
发布助手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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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黛玉(化名)于2009年6月26日入职,在潇湘公司生产技术科从事机修技术员工作。先后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依次为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2017年3月27日,潇湘公司告知林黛玉,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3月31日届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017年4月10日,潇湘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向林黛玉发送《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告知林黛玉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林黛玉实际工作至2017年3月31日,后潇湘公司不让林黛玉进厂上班。2017年4月1日,潇湘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林黛玉支付2017年3月份工资6125.87元及按6990.59元/月的标准计算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5924.72元。


林黛玉提起仲裁请求:1.潇湘公司履行与林黛玉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潇湘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5月18日的劳动工资损失12016.44元,并加付25%的赔偿金3004.11元;3.潇湘公司支付诉讼的交通费150元、资料费150元。仲裁裁决确认林黛玉、潇湘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驳回林黛玉的申诉请求。


林黛玉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1. 确认林黛玉、潇湘公司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2. 潇湘公司向林黛玉支付2017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期间的劳动工资损失;

  3. 潇湘公司为林黛玉补交从2017年4月起至判决生效止期间的社保费用。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林黛玉与潇湘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驳回林黛玉的诉讼请求。林黛玉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粤19民终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黛玉不服决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予以提审。


高院审理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林黛玉与潇湘公司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林黛玉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潇湘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林黛玉主张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双方已于2017年4月1日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潇湘公司是否需要向林黛玉支付2017年4月1日之后的劳动工资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本案潇湘公司与林黛玉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即2017年4月1日起已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潇湘公司应支付林黛玉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工资。故从2017年4月计至2020年5月,扣除潇湘公司已支付的55924.72元,潇湘公司应向林黛玉支付的工资数额为209717.7元。



律师点评


该案劳动仲裁委、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之后劳动者提起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定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定不宜续签的情形,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既可以是劳动者提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提出后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签,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下的续签必须以用人单位同意为前提,此规定旨在尊重劳动者意愿的前提下,稳定劳动关系,加强对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权益的保护。

透过该案例,在制订劳动合同时,如约定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用人单位依照无效的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拒绝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属于违法;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0-09-14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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