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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承诺不缴社保,事后反悔要补偿怎么办?
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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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公司未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月8日,胡某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2014年9月28日,胡某以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81元

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胡某的仲裁请求。胡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强制义务,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事项。因此,员工如与用人单位达成不缴纳社保的约定即员工承诺不让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是无效的,如员工事后反悔,用人单位仍需要承担补缴义务。现实中,一些员工不要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将单位应缴社保部分折算成现金向其本人发放,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则根据员工要求进行发放。如此方式虽然简便,但在纠纷出现后,用人单位却面临着难以证明员工已经获得相应折算款的尴尬境地。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满足员工如此需求,迫不得已时则采取在工资中增设诸如“未缴社保补贴”等项目的方式,使自己能够在争议出现需向员工补缴社保时,能够对员工进行追偿该笔费用,使自身损失尽可能减少。

另外现实中,有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后,又以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仲裁院和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的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鉴于如此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如能证明员工曾提出该申请,仲裁院和人民法院多会不予支持。

来源: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2020-10-2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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