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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定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等级划分】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提出申请】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鉴定结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结论不服】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