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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可享哪些工伤待遇?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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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可享哪些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来源:人社部

2021-04-08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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