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在某物业公司担任司炉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承诺,会提供防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劳动保护物品。但他入职后发现,工作岗位中根本没有这样的劳保条件。
在最近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小陈出现中暑征兆,拒绝作业任务,被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小陈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请求。
北海求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德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市平行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联合运营 / 版权所有
桂ICP备2024029955号-1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554号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509号北海人才大厦2楼205 EMAIL:xiu0779@qq.com
ICP经营许可证:桂B2-20240697 人力资源证: (桂)人服证字[2024)第0501000313号
Powered by PHPYun.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因此,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对于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该命令而不视为违反合同。小陈拒绝作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同时,对强制劳动者在没有劳动保护条件的情况下工作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