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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高法明确】签了包薪制,就不用支付加班费了?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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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加班在所难免,

对于明确加班费的加班,

很多人还是乐于接受的。

可有些用人单位以“包薪制”为由,

拒绝支付加班费。

那么问题来了,

到底什么是“包薪制”?


包薪制:

指在劳动合同中打包约定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在部分加班安排较多且时间相对固定的行业中比较普遍。


人社部、最高法近日联合发布

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其中一个案例显示——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



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17000元(裁决为最终裁决),并就有关问题向某汽车服务公司发出仲裁建议书。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

以“包薪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从上述条款可知,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

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并与劳动者进行相关约定,

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

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




这里提醒所有用人单位,

固定薪酬要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切不可任意妄为,

既违反法律又破坏了劳动关系,

伤了打工人的心!

还要提醒职场小伙伴们,

遇到类似情况注意维权哦!

2021-09-09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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