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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国法秘函[2005]310 号指明应当参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
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5]9 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
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
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
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
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