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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
62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
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
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