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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
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并自工伤认定决
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
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统一印制的《工伤证》,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