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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一方,如果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决
定书送达签收之日起 60 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行政部
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