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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核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各地具体规定,查询当地标准。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各地具体规定,查询当地标准。
4、工伤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安装和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5、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时长(月)。(停工留薪期时长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准)
6、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未派人护理的,按当地护工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
7、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按月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部分地区另有规定,注意查询当地规定)。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伤残等级对应的支付月数(一级至十级对应的月数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
9、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系数(一级至六级的系数分别为:90%、85%、80%、75%、70%、60%)×时长(月数)。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计算。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计算
12、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系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时长(月数)。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1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治疗时间(月)
16、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赔偿倍数(一级至十级伤残赔偿倍数依次为16倍、14倍、12倍、10倍、8倍、6倍、4倍、3倍、2倍、1倍)。
17、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
18、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具体待遇损失根据国家及地方的医疗保险立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