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培训机构员工张某因家中有事,于2019年4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离职。该培训机构以未找到接替人员不符合公司离职制度为由,扣压其2019年3月份工资。请问,该培训机构是否可以扣压张某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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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答
张某已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该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且该培训机构于规章制度中附加不利于劳动者的条件,要求员工在有人员接替时才可以离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故该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补发张某被拖欠的3月份工资。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 作者:狄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