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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三月三”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4〕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集团公司、企业及有关单位,中央驻桂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规定:“壮族三月三”是本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关于我区“壮族三月三”放假期间工资报酬支付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壮族三月三”的2天假日为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的法定休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自治区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两天工作的,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特此通知。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