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在上海某技术公司做技术开发,该技术公司在入职培训时明示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要求接受培训的员工签字,钱先生也在相关文件上签了字。在入职后的培训过程中,钱某因无法很好的接收培训的内容而屡次出错,使公司遭受了严重的损失。于是该公司依据培训前签订的奖惩制度,以钱先生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岗位的需求为由对钱先生进行调岗。但是钱先生拒绝公式的调岗安排。因为该公司和钱先生在约定的奖惩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经调岗员工如拒绝到新岗位任职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急于任何补偿。钱先生对此表示不服,遂将该公司诉至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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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结果:由于钱先生自入职培训之前了解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予以认同,于是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于是驳回了钱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39条规定: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HR怎样应对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员工?
在此案件中,公司之所以能够胜诉,是因为就此事件提前和员工达成了协议,并保留了书面证据。由此可见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书面协议有多么重要。因此,HR在新人入职培训时,要注意新人对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书面认可。通过和试用期员工提前签订好岗位说明书、薪资确认单、绩效考核制度等,以便约束员工的行为以及在日后的相关纠纷中作为书面证据。因为试用期员工一般处于被动地位,只要不明显侵害员工利益,员工一般都会签字,也会比较有利于HR的工作的推行。
所以,HR在处理日常事务中除了不能违背相关劳动法的要求,也要学会用相关劳动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权益。合法有利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来源:大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