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
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03年底以前因工负伤被鉴定为1-4级后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低于1309元的,以1309元为计发基数。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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