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江某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先后被派遣到4家用工单位工作。
近日,劳务派遣公司向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江某同意,但提出要公司按照5年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公司拒绝了,理由是他一直在不同用工单位上班,应当由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江某只能分别向4家用工单位索要。
同时,劳务派遣公司还表示,由于他在前3家用工单位的工作早已终结,即使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担责,也只能承担在第3家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那么,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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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答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到用工单位工作,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依 据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公司支付一定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被怎样派遣,先后派遣到多少家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是不变的,劳动者始终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正因为如此,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以适用连续计算工龄的原则,即不管劳动者江某被派遣到多少个用工单位,都是由于劳务派遣公司的原因所造成,这决定了计算经济补偿的工龄应当按5年连续计算,费用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