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上海浦东新区人社局执法大队在对辖区内一家用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了两名未成年工,但从未给这两名未成年工进行过健康体检。区人社局就该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未成年工健康体检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根据《劳动法》第6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进一步明确了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的时间节点要求,即: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在这三个时间节点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体检,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第一个时间节点是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此时对未成年工上岗前进行健康体检,能更好的确定未成年工的具体工作岗位。当未成年工已经工作满一年时,再次进行健康期间,能有效评估未成年工所从事的工作对其身体健康是否有不利影响,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需求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当年满十八周岁时,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也要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期间,是因为当劳动者成年后,不再对其有“工作满一年”必须进行一次体检的要求,故在这个时间节点,再次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健康体检,以更全面地保护其身心健康,保证年轻劳动力的合理成长发展。未成年工的体检,由用人单位承担办理和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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