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15日开始,小张到某餐饮公司工作,每月领取2500元工资,但是所在公司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9月14日,小张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一共14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小张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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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自2018年7月15日起该公司与小张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双方在2018年8月14日(含)之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因而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不用支付二倍工资。
自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该公司仍未与小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截至2019年7月15日,小张在该公司满一年,从该日起视为该公司已与小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再支付二倍工资。
综上所述,本案中小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并非工作期间所有月份的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请求都能得到支持,只能主张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的11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此外,小张还可以要求该公司与其补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 作者:潘荣/宗寿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