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每周五天都去上班,公司每个月给我支付一次工资,凭什么还说我是小时工?”这天,某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接待了一位劳动者杜某。杜某前来投诉,称她一直在一家服饰公司担任保洁员,但几天前干完活后,公司在没有协商或提前告知的情形下,就让她“以后不用来了”。
杜某认为公司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她请求监察员帮她维权,让公司支付赔偿金。


北海求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德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市平行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联合运营 / 版权所有 
										桂ICP备2024029955号-1
															 桂公网安备45050202000674号
桂公网安备45050202000674号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509号北海人才大厦2楼205 EMAIL:xiu0779@qq.com
ICP经营许可证:桂B2-20240697 人力资源证: (桂)人服证字[2024)第0501000313号
Powered by PHPYun.
但在监察员询问时,对于具体用工情形,杜某却说不明白。
为此,监察员联系上了该公司,并前去了解情况。原来,该公司一年前雇用杜某从事保洁工作,每个工作日上午工作两小时、下午工作两小时,一周工作5天,工资每月一结。最近,公司将保洁业务整体外包给了一家物业公司,便告诉杜某,以后不用来了。
但杜某第二天却到公司,称咨询了律师,每月结算一次工资的是全日制用工,所以公司不能就这么“简单粗暴”地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还因此起了争执。“我们当时明明是按照小时工来请的,工资一月一结只是为了方便财务结算,怎么就成了全日制用工了呢?”公司负责人也非常委屈。
在查阅了考勤与工资发放的记录之后,监察员告诉双方,公司对杜某的确是非全日制用工,但在工资支付方式上存在违法行为。非全日制用工的核心要素在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杜某在公司的工作时间符合上述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这是非全日制用工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的地方,但也只是非全日制用工的一种表现形式,并非用来认定是否非全日制用工的本质特征。
该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工资,而是一月一结,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或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来维权,但不能由此倒推双方之间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公司通知杜某终止用工是合法的,但工资支付方式不合法。
最终,杜某放下了心中的不满,公司也对监察员深表感激:“原来是我们的工资支付方式错了,以后一定改正!”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