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的一天,王女士受公司委派,乘坐公司的汽车出差送递公文资料。途经某农贸市场时,车辆被追尾,司机老张受伤。他忍痛打开车门,让没有受伤的王女士携带公文包先下车,然后将汽车驶离人群,到达空旷处。这时,王女士发现自己的化妆盒落在汽车后座,就跑过去到车内取化妆盒,不幸右踝扭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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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老张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而王女士未被认定为工伤。
评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老张和王女士出差,系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外出,如因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视同工伤。因此,老张受伤属于工伤。而王女士在脱险之后,为取私人物品,擅入险境,所受伤害显然与其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关系,已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