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谁申请?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遵循雇主责任原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申报时间限定为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难以亲自办理时,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提交什么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有时限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 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意哦! 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算时间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即申请人按规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请材料之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从材料补齐之日起开始计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 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 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和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决定 可以口头传达吗? 工伤认定决定是工伤职工 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也是当事人进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的依据 因此,工伤认定决定 必须以书面方式送达


北海求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德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市平行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联合运营 / 版权所有
桂ICP备2024029955号-1
桂公网安备45050202000674号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509号北海人才大厦2楼205 EMAIL:xiu0779@qq.com
ICP经营许可证:桂B2-20240697 人力资源证: (桂)人服证字[2024)第0501000313号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