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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从20楼坠亡,家属称“去天台小解”,算工伤吗?法院判了!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公众号 时间:2026-04-23 作者:鲁志峰 浏览量: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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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系某物业公司保安,2025年1月4日入职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彭某在某小区从事保安形象岗工作,工作时间为08:00至20:00。某物业公司《形象岗岗位职责》规定:“形象岗为固定站岗,作为形象展示,为业主敬礼问好,指引园区方向,不脱岗离岗。”


2025年1月19日7时32分06秒左右,彭某到达某小区大门处,在保安亭换好保安服后往小区里面走。7时34分47秒左右,彭某进入小区1号楼大门,而后乘坐该楼1栋电梯上到19层,再步行至20层天台处,7时37分10秒左右,彭某从天台坠落在1栋门庭前身亡。


同日,当地派出所接警后抵达现场,现场勘验结果显示:1栋住宅20层天台地上有彭某足印,不锈钢护栏最上端有彭某手印;1栋住宅20层天台四周均有护栏,不锈钢护栏离天台地面高度约160厘米,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彭某系攀上160厘米高的护栏后,掉落地面死亡。


经司法鉴定:彭某为高坠引发全身多发性机械性损伤致死,其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其血液、肝脏、胃中未检测出毒品和精神类药品。2025年2月1日,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载明:彭某系高坠死亡,排除他杀。


彭某的家属认为,彭某是因到天台小解,探身张望过程中因地上有结冰而失足坠落;彭某作为形象保安,其在岗时不便上厕所,在交班之前小解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2025年3月10日,彭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认定彭某死亡为工伤。


经查,某小区保安室旁有厕所,1号楼地面也有公厕。按照保安形象岗的工作职责,彭某不需要在小区内巡逻,也不需要进入小区楼栋以及楼栋顶楼巡查,某物业公司也从未安排过他帮其他保安巡逻,或顶替临时离岗的保安承担巡逻任务。自彭某入职以来,某小区1号楼楼顶秩序员巡逻签到表上亦无彭某的签字记录。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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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彭某的家属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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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如认定工伤,需具备“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这一要素


本案中,彭某作为形象岗保安,工作地点为小区大门处门卫室,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至晚上8点,工作职责包括向进出小区的业主问好、为进出小区的业主开门以及登记进出小区的其他人员。按照其工作职责,彭某不需要在小区内巡逻,也不需要进入小区楼栋以及楼栋顶楼巡查,更不需要翻越护栏护窗巡查。并且,彭某也从未被公司安排过临时顶替其他巡逻保安。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彭某于2025年1月19日7时37分进入小区1号楼,随后到天台是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


彭某的家属主张彭某是因到天台小解,探身张望过程中因地上有结冰而失足坠落;彭某作为形象保安,其在岗时不便上厕所,在交班之前小解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但是,在小区保安室旁消防控制室里面有厕所、1号楼地面有公厕的情况下,彭某前往1号楼天台小解,且在1号楼天台四周均有护栏,在护栏顶部距地面高160厘米的情况下,从天台失足坠落,不符合常识、常情、常理。因此,彭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依法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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