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群和后台收到不少问题:
员工月初离职月末入职,当月社保还要缴纳吗?
员工离职后,还没到社保减员时间节点,应该如何处理?
离职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入离当月不满月要不要算进去?
各地人社对上述问题有了最新解答,来跟鱼小保一起看看吧~
一、“15号之前离职,不缴纳当月社保。”
相信80%的职场人,都曾听到过这句话。为了保证社保不断缴,很多人都会尽量安排自己在15号之后离职。
那么公司规定的“15号之前离职不缴社保”是否合法呢?
先来看一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对于这个问题,近期各地人社部门也给到了明确回复:
(一)北京人社
3月底,北京人社官方发文回复了【月中离职,当月社保到底由谁来缴】这一问题:
政策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wUFpgG6WAm6p1mXI4737lg
员工离职当月,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在职当月的社保。
(二)江西人社
4月初,江西人社也明确回复了【员工月初离职或月末入职,当月社保还要缴吗?】这一问题:
政策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alFEKUSWr6_VRPsY2HQ7Rg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无论是月初离职还是月末入职,均需缴纳社保,而不是按工作天数计算。
月初离职:离职当月仍须缴费
对于在当月办理离职的员工,单位必须为其缴纳离职当月的社保费。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离职当月办理停保,且办理停保的当月须缴费。实践中,部分公司以“当月出勤不足月”为由要求员工个人承担全部社保费的做法,是不合规的。
月末入职:入职当月必须缴费
即使员工是在月底(如25号后)入职,单位也必须为其缴纳入职当月的社保费,不能因入职天数少而推至下月开始。
总之,月初离职,单位必须缴;月末入职,单位也必须缴。
二、员工月初离职
用人单位如何处理社保减员?
知道了员工月初离职或月末入职都要缴纳社保,那么问题接着来了。
社保或税务局都规定了员工社保增减员的时间期限,可不可以灵活办理员工社保增减员工作?
2024年7月起,深圳社保基金管理局明确:用人单位可随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
政策全文:https://mp.weixin.qq.com/s/F7dJJLnWfMXszdl_XiDpew
文中明确:
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手续,不再受限于20日前。
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为职工参保缴费。入职当月为其办理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办理参保当月须缴费;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离职当月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办理停保当月须缴费。
那用人单位当月未及为离职员工申报停保,如何修改停保时间?
举个例子,如果员工6月离职,但是用人单位7月才办理停保,应该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在社保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修改员工停止缴费年月为2024年6月,修改后无需在税务部门缴纳其7月份社会保险费。
对于HR来说,还有个问题是:
劳动者不交接工作,单位还能社保减员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段,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由此总结出以下两点非常关键:
第一、双方应有书面约定;
第二、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第50条第一段上述已经解释过,交接工作是在办理解除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的同时或者之后,不影响社保减员。
如果涉及经济补偿,单位和员工双方有约定的,可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再支付,注意并没有约定时间,以双方约定内容为准。
所以,经济补偿可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再支付,建议企业要提前和员工书面约定,离职时做好交接签字手续。
附:离职流程图

三、离职补偿金的平均工资
入离当月不满月要不要算进去?
HR在算离职经济补偿金时,最容易算错的,不是“N”怎么算,而是这个“N”前面的工资基数怎么算。
特别是一个比较细节的问题:如果员工不是月初入职,也不是月末离职,入职当月和离职当月都不是完整月份,那这两个月要不要放进平均工资里?
这个问题看起来很细,但一旦算错,补偿金可能就差不少。
我们先来看下法律规定的口径是如何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同时,该条明确,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进一步规定: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那不满月的月份要不要算?
法律讲的是“月工资”和“实际工作的月数”,但没有进一步把“不满月”怎么处理写成一个明确的公式,于是实务中就会出现争议。
举个例子:
员工小李2025年5月10日入职,2026年4月18日离职,公司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小李并非整月入职、整月离职:
2025年5月(入职当月)、2026年4月(离职当月)均为不满勤、不满月;
仅2025年6月—2026年3月为完整计薪月份。
若直接把5月、4月的不满月工资纳入平均,因这两个月实际收入低于正常足月工资,会拉低整体平均工资,与员工真实收入水平不符。
因此,多地劳动仲裁实务中的主流处理思路为
入职当月、离职当月如非满勤,不纳入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计算期间,仅取中间完整足月工资计算平均值。
小李案例该如何计算?
按上述实务口径,计算小李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时,应剔除2025年5月、2026年4月两个不满月,仅以2025年6月—2026年3月共10个完整月份为准。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月工资基数=10个足月应得工资总额÷10
假设小李每月固定应得工资18000元,无其他奖金、津贴、加班费:
10个月工资总额=18000×10=180000元
经济补偿月工资基数=180000÷10=18000元
结果与小李正常月薪一致,更符合立法本意与公平原则,不会因首尾两个月不满而被不合理压低补偿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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