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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 16 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
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这一修订,与 2011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 37 条
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与原有的工伤认定制度相比,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工伤事故,将可以
作为工伤享受相关待遇;而工作时因吸毒造成伤亡的,将不能按工
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