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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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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用人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一方可
以在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时限的,劳动行政部门通常会不再受理
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了工伤待遇进行求偿的胜诉权,
只要工伤职工一方能在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中能够提供证据证明
其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审理机构亦可在裁定或判决中认定为工
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
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一方也可
以依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2-01-2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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